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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所欠债务可由一人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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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当夫妻选择离婚之际,究竟所承担的债务能否由其中一位单独负责偿还?这确实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形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假设所涉及到的债务属于夫妻中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负担,并且超出了共同生活所需的合理范围内,而且债权方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以佐证这些债务用于了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共同投资等行为,亦或是夫妇双方在承担债务时有过明确的一致意见的话,那么在离婚过程中,大部分情况下会认为此类债务应由负债的一方独自承担。
然而,若所涉债务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则原则上应该由他们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当然,夫妻双方也有权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由其中一方全权负责偿还所有债务,但是这样的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法对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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